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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3163號

令函日期: 81-11-23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3163號
令函要旨: 所詢如他人依台端著作之部分內容,以函授方式公開傳授,並收取費用,是
否侵害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新四字第一一○二五四號
書函檢附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並無規定「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即指「著作權
」而言,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著有明文,均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
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是以來函所敘他人依台端著
作之部分內容,以函授方式公開傳授一節,似有重製台端著作之情形。因之
,如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
理利用規定),自應徵得台端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加以利用。
四、復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第五
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規定,均係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茲錄供
參考。
五、至具體個案是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抑或合於上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情形規定,於發生爭議時,著作財產權人得訴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併予敘
明。
六、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參
考,並檢還伍元之郵票一張。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1-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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