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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5273號
令函日期: | 81-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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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25273號 |
令函要旨: | 貴校函索各國在台發行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書籍目錄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崇右圖字第八一四一三號函。 二、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 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 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 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 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 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十三條所明定。關於著作權之保護,我國現 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法定著作縱未辦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於 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由著作 人自行決定,即不論有無登記,對其著作權之取得均無影響,至於外國人之 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亦有上開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又按著作權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著作 權或製版權之登記簿及經登記之著作樣本製版物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貴校如欲瞭解各國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之具體情形,請依上開規定繳納 規費(每件著作新台幣伍拾元)申請查閱,又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櫃檯陳列有 著作權登記簿或註冊一覽表,免費供民眾自行查閱,亦歡迎多加利用。 四、另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 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即僅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人 就該著作原件享有公開展示權,其餘法定著作則無公開展示權,從而合法之 著作重製物,任何人均得公開展示,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至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支付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或 製版權,併予敘明。 五、貴校如尚有其他關於著作權法之疑義,歡迎洽詢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 服務專線(○二):三五六五五○五-七。 六、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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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1-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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