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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0044號

令函日期: 81-10-2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0044號
令函要旨: 有關貴處就著作權法疑義及法條適用事項,函請本部解釋一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十一)國處金資字第一五九○號函。
二、按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
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
著有明文。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
前段亦有明文。
三、來函所詢貴處由職員完成撰稿,再彙編成冊之「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
工作紀要」一書,是否屬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稱「職務上之著作
」?抑或適用同法第九條第一、二款,屬中央機關就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
物一節,查前述「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工作紀要」一書是否屬「公文」或
其翻譯物或編輯物之範疇,須就該書是否具備「文書」要件,是否為「處理
公務」之文書以及是否為公文之翻譯物或編輯物而認定之。如其非屬著作權
法第九條第一、二款所定公文或其翻譯物、編輯物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且
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者,自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適用。至同法第十
二條規定已將第十一條之情形排除在外,該項由貴處職員撰稿之著作,應無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1-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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