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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2021號
令函日期: | 8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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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22021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關稅合作理事會製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經前「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制度專案工作小組」編譯並將由 貴部關稅總局公開發行,是否 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及應如何處理始不違反國際規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卓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九日台財關第八一○四三一七二五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 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 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 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 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即 言之,著作之國別係以著作人之國別為準;而關稅合作理事會係屬政府間之 國際組織,為一法人,該法人之著作並無國別可言,是以其著作無法依前揭 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享有著作權。從而關稅合作理事會製訂之「國際商品統 一分類制度註解」,經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專案工作小組」編譯並將 由 貴部關稅總局公開發行一節,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按 貴部於編譯上揭註解及公開發行,依右開說明二所述雖無違反我國 著作權法之規定,惟尊重著作權乃國際社會的潮流,且保護著作權為政府明 白揭示之政策,似宜事先徵得同意為妥。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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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05400 | 著作權法第5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
- 發布日期 : 81-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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