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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6325號

令函日期: 81-12-08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6325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十一月廿四日(八一)強版四字第二二三○六
號函轉 貴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中脊協八一字第八十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詢問題函復如左:
(一)所詢貴會定於近期出版之「殘障者的輔助器具」一書如何申請版權登記
一節,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登記」之規定,來函所稱「版權登記」如係意
指「著作權登記」而言,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
、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各一冊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請參照本國
人語文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又前述「殘障者的輔助器具」一書,引用國內或國外相關著作資料及圖
片是否須徵求該著作人之同意?或只註明該資料來源即可一節,查來函所稱
資料或圖片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著作」,該著作並受我國
著作權法之保護,且無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之情事者,前述「殘障者的輔助
器具」一書如加以引用,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
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又前述利用如係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
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應明示其出處。
(三)至所詢國內外廠家所印製之產品目錄,是否亦有著作權,引用時是否也
需其同意一節,請參照前述說明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81-1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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