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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6372號

令函日期: 81-12-17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6372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一)華行業字第一二三○號函。
二、貴公司函詢就製作完成且著作權歸屬貴公司所有之節目得否重製發行乙
節,函復如下:
(一)貴公司既為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如無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依著作
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自
得依法行使著作財產權。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
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貴公司
製作之節目,若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除符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
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依上述規定,自應徵得該被利用著作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若已徵得同意或授權,則應依同意或授權之內容行使。
三、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企劃下,完成其職
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 貴公司製作空中教學節目,其節目中所使用之電腦動畫
或美術圖、卡部分係出自貴公司美術人員之創作,如所稱電腦動畫等係著作
權法所定之著作,且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得適用上述規定
,約定貴公司為著作人。從而,貴公司與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稱空大)間,
既約定該空中教學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歸空大所有,而上述電腦動畫等之著作
財產權如屬上述約定之範圍,自應依其約定,反之,則否。
四、前述問題,係就著作財產權行使方面而言,惟於行使著作財產權之同時
,仍應注意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併予敘明

五、檢附認識著作權一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1-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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