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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7504號

令函日期: 81-12-28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7504號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大孚書局有限公司函詢「郁達夫全集」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八十一)辰函字第一二○九三號致本部
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
(一)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
前段及第四十三條分別著有明文。至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依本法規定計
有二種,一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三十一條)、一為
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又著作是否歸公共所有,除
參照前揭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又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凡完成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
作,其若迄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者,即屬公共所有之著作,
合先敘明。
(二)復按 台端來函說明二函稱「郁達夫先生於民國三十四年逝世,迄今已
四十餘年」云,經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本法第四條本文規定:「著作
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之」,又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同法第二十一條並
規定:「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
改篡、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是以, 台端所詢「『郁達夫
全集』是否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一節,宜視其真意究係指郁達夫本人所編
輯之著作,抑或係他人就郁達夫之著作內容加以編輯而成,而分別參考上揭
說明二及說明一之規定。至所詢大孚書局出版之「郁達夫全集」乙書是否違
反本法相關規定一節,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個案認定之。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1-1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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