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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6767號

令函日期: 81-12-31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6767號
令函要旨: 貴社函請釋示勝利之光畫刊八十一年七月號刊登由環保署提供之幻燈片著作
權歸屬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十一)成企字第一五五○號函。
二、按「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
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著有明文。又「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不適用之。」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亦著有明文。復按前述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著作人係兼指自然人及法人,亦經本部七十七年十月
十一日台(七十七)內著字第六三七六三五號函釋在案。來函所詢前列攝影
著作著作權之歸屬及該著作之著作人為何人一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請
參考上述有關規定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另所詢貴社有無侵害卓偉銓等三人之著作人格權一節,事涉著作權侵害
之認定,應於具體個案發生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四、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說明二所稱「版權」,似指著作權
而言,併予說明。
五、隨文檢送內政法令解釋彙編-著作權類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各一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1-12-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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