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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128556號
令函日期: | 8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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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12855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東言字第一○○六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保護已有規定,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 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亦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 作之權利。」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 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 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貴校各外文系將美英德法西班牙及日本各 國電視影集(錄影帶)或電影(全片或片段)錄成錄音帶,如該電視影集或 電影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者,上述之行為即屬前述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 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為之。 三、至複製前項錄影、錄音教材放置於貴校視聽圖書館,以供學生課餘在館 內練習之用,是否合法乙節,請參考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 )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函。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 號函及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 函影本及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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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82-0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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