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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128556號

令函日期: 82-01-0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12855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東言字第一○○六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保護已有規定,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
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亦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
作之權利。」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
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
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貴校各外文系將美英德法西班牙及日本各
國電視影集(錄影帶)或電影(全片或片段)錄成錄音帶,如該電視影集或
電影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者,上述之行為即屬前述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
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為之。
三、至複製前項錄影、錄音教材放置於貴校視聽圖書館,以供學生課餘在館
內練習之用,是否合法乙節,請參考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
)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函。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
號函及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
函影本及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82-0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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