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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127627號
令函日期: | 8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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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127627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錄影帶出租業者檢舉龍響影視有限公司推行八十二年度版權錄影節目帶 連鎖出租店合約買賣,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涉及著作權法疑義部分,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八一)公壹字第○九一四三號函。 二、關於貴會來函所指錄影帶出租業三點主張,茲依序說明於后: (一)依所附龍響影視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度版權錄影帶連鎖出租店合約書之 內容觀之,似未就出租錄影節目帶之所有權歸屬加以訂明,因此該契約是否 為買賣契約,亦或為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本部無從認定,因此,該契約所 指之乙方,是否自然享有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本文所規定之出租權,仍有疑義 。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出租等權利,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又規定,「著作財 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重製、出租………他人 著作,除有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準此,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為錄影節目帶發行權人,非著作權人,其是否有概括授與簽約店出租或重製 著作之權利,自應視龍響影視有限公司與著作財產權人間契約約定之內容而 定。 (三)龍響影視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度版權錄影帶連鎖出租店合約第四條得否 限制簽約店對合法購入標的物之財產處分權一節,查著作權法未有規定,似 應依民法有關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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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2-0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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