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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1341號

令函日期: 82-01-1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1341號
令函要旨: 貴館所詢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料」
,有關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台(八一)圖總字第二四八九號致本部著作
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
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所謂「另有規定」,係指
同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申言之,對於無著作
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為公共所有,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惟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該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本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
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所詢貴館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
料」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一節,請參考右揭本
法之規定。至於具體個案發生私權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之。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82-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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