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2)內著字第8201341號
令函日期: | 82-01-15 |
---|---|
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1341號 |
令函要旨: | 貴館所詢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料」 ,有關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台(八一)圖總字第二四八九號致本部著作 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 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所謂「另有規定」,係指 同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申言之,對於無著作 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為公共所有,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惟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該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本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 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所詢貴館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 料」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一節,請參考右揭本 法之規定。至於具體個案發生私權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之。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 發布日期 : 82-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