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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129310號

令函日期: 82-01-1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129310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問題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函。
二、茲依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一)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分別著有明文。故來函所述之「秘方」、「資料」、「
藥方」及「醫學資訊」等,如符合前揭著作之定義規定者,則該著作之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以他人如欲利用該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規定)外,
即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敘明。
(二)復按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
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引用」係指
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
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
所定「引用」之要件。準此,台端利用他人右揭之「秘方」、「資料」、「
藥方」及「醫學資訊」而完成自己之著作,如符合上揭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勿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其出處暨
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合理範圍。
(三)至來函所稱引用之藥方(如符合著作之定義規定),既經著作財產權
人註明歡迎轉載,自屬合法利用行為。而「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
成之語文著作。」依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
可加以利用。並請參考。
(四)又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如著作人與報社間無特別之約定,則著
作人所投稿著作之著作權仍歸著作人享有。故台端所取材自報紙之醫學資訊
(如符合著作之定義規定),如不符合前揭本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自應徵
得該著作人之同意,而非係報社,併予說明。
(五)按本法第七章罰則,對於違反本法之處罰定有明文,因之所詢如觸犯
本法,應負何種責任一節?須視具體情形,參酌該章節以定。又依本法第一
百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
第九十七條之罪,不在此限。」則如係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
個月內為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
參考。並檢還所附回郵信封乙只。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82-0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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