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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1402號

令函日期: 82-01-1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1402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館所購得之視聽資料以及圖書附件,在出借前複製乙份,是否違反著
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北市圖閱字第○一五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
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左
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
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
求者。」所詢貴館擬將所購得之視聽資料及部分圖書之附件如錄音帶、磁碟
片,於出借前先行複製一份,除合於前述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外,仍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因涉及具體
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2-0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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