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1)內著字第8202738號

令函日期: 82-02-03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202738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申請書。
二、所詢事項分別函復如左;
(一)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
所稱著作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是否申請著作權登
記,悉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又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本
部受理之著作權登記種類包括下列登記:(1)著作人登記(2)著作財產權登
記(3)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4)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5)
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6)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
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等事項;其中第(4)項至第(6)項
之登記,於登記後依第七十五條規定,則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其他之登
記事項,著作權法則未賦予法律效力。至所詢登記與以往之註冊有何不同一
節,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九○六
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二)來函說明二所詢是否須補辦著作首次發行日登記一節,請參考前述說明
,由著作財產權人自行決定。至所詢若不補辦登記是否會喪失某方面著作權
利一節,查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申請之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
登記,著作權法既未賦予法律效力,故縱未辦理該項登記,當無權利喪失之
可言。
(三)所詢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規定,應負何種法律責任一節,倘
侵害行為經法院認定成立,其可能須負之法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六章
第七章有關規定。(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份)
(四)按「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
,不得請求發還。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登記簿及經登記之著作樣本及製版物樣本,任何人均
得申請查閱。」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即言
之,僅申請人或出具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影印相關證明文件為限,著作樣
本之影印自不及之,所詢可否向本部申請影印「可愛貓圖」著作樣本一節,
請參考上述說明。又經登記之著作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2-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