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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2850號
令函日期: | 82-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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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285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可否就所撰寫之「光復後高雄市文獻彙編」一文,向高雄市文獻委 員會請取稿酬,並是否將給付稿酬明定於該會之「稿酬給與辦法」中一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元月廿八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分別規定:「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 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 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凡合於前揭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者,於著 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著作人將其著作投稿於雜誌社,除其與 雜誌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著作人享有,合先敘明。 三、台端利用公餘之暇撰寫之「光復後高雄市文獻彙編」一文如符合前揭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如非台端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於 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所詢台端可否向高雄市文獻委員會請取稿費及是 否將給付稿酬明定於該會之「稿酬給與辦法中」一節,係屬當事人間之私權 契約約定問題,非本部職掌所屬,礙難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 考。 |
- 發布日期 : 82-0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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