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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2307號

令函日期: 82-02-0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2307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翻譯古籍,是否有違新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元月十六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
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
滿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
換名目發行之。」及「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均得自由利用。」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八十
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及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著作
權法第四十三條均分別著有明文,又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係指同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
申言之,對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為公共所有,原則上
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該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本
法第十五至二十一條規定)。查「論語」係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即公共
所有之著作),台端加以註譯成語體文之「論語韻文讀本」,有無違反著作
權法之規定,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又右揭「論語韻文讀本」如符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文字著述」(即修正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語文著作」),台端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按著作權法並無「版
權」一詞,台端前揭來函所稱「保留著作版權」一節,似係指「保留著作權
」而言),是以,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著作權法之規定,台端為該著作
之著作人(且為著作財產權人),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之同
一性保持權,自得重新修訂著作內容,並更名為「論語通俗韻譯」重行出版
,合附予說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2-0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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