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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3038號

令函日期: 82-02-23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3038號
令函要旨: 貴局函請釋示政府機關在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所生相關疑義一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八十二局參字第○○六一九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之「法人」不論公法人或私法人均有該條之適
用。復查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僅係將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送
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就著作人之歸屬做相反之規
定,依立法原意並非就本條之適用對象限縮於民法上之僱傭關係所完成之著
作(請參照附件修正草案之說明),是該條所稱「法人之受雇人」並不以民
法上之僱傭關係為限,來函所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法人之受雇人」,
指與法人訂立私法上雇用契約者而言,不無誤會。
三、又各機關公務員基於職務關係所草擬之文告,講稿或公務員基於職務完
成之研究報告等是否屬公文範疇一節,前經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
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復在案,因其個案情形不一,無法一概
解釋為是否屬於公文,仍請參考前述函釋辦理。如該文告、講稿、研究報告
等係屬公文之範疇,其究應屬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何項類別,請
逕依該條例之規定個案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2-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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