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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4038號
令函日期: | 8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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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4038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會函請提供國內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八二)音協字第一一四號致本部著作權 委員會函。 二、按右揭貴會函稱「………去(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貴會王主任委員 全祿於KTV收費研討會中曾公開表示,若國內人民團體願從事音樂著作權 之整理,貴會將無條件提供資料及協助,………」上所指「國內人民團體」 ,係指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所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而言,非泛指國 內人民團體。貴會函請將現有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以電腦列表方式寄送一 份,並每半年將新登記資料彙寄一次一節,因貴會尚非依前揭著作權法第八 十一條規定設立為本部監督、輔導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歉難辦理,是以,貴 會如需現有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請依規定申請查閱。 三、另為協助輔導著作財產權人籌組著作權仲團介體,維護著作財產權人與 著作使用人之權益,本部已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擬就「著作權仲介團 體條例草案」,並先後舉行兩次公聽會,待該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公布施行後 ,依該條例規定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即可依法執行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 使用人間之著作財產權仲介業務,併此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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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82-03-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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