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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4543號
令函日期: | 82-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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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4543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查明俞逸萍君著作權登記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申請書。 二、來函所稱「紙製包裝組合」已申請著作權登記一節,經查俞逸萍君並未 曾以該「紙製包裝組合」為著作名稱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台端如欲知悉 經本部核准註冊或登記之著作樣本內容,請逕依本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及申 請要點之規定向本部申請查閱,隨文檢送該要點及本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 規費標準各一份,請參考。 三、所詢依現行著作權法,貴公司是否有權得以使用該包裝造型充於其他業 務上一節,查究所稱之「包裝造型」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本部無 從瞭解,自無從答復,如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亦事涉私權爭執,應於 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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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2-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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