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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4856號

令函日期: 82-03-1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4856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請釋示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依修正原意是包括刑事處罰亦適用
行為時之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一二九四五八號函
諒達。
二、查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
權侵害之認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所稱「侵害之認定」係指其行
為是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所稱「侵害之救濟」係指侵害行為之民事
救濟,均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之規定。來函所稱「刑事處罰」究何所指尚欠
明確,本部尚難據以函復,請本部職權依刑法法理自行審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82-03-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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