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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6964號

令函日期: 82-04-0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6964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八二新四字第一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
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
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引用」係指
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
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
所定「引用」之要件。準此,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既均
係轉載學者專家在國內各報紙、雜誌已公開發表之文章,並在每篇文章後註
明轉載來源、日期、作者姓名等,其文章前雖出貴處撰以「內容摘要」。惟
尚與前揭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引用」之情形未符,請 卓參。
三、另依來函說明一所述,貴處編印之前揭著作係每三個月出版一次,每輯
印行一千六百冊,分送省屬各有關機關參閱,以為施政改進參考並未對外公
開發售,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立法或行政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
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
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
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係一著作財產權之限
制情形(即合理利用規定),茲錄供參考。惟具體情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仍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判斷之,併予敘明。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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