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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6964號
令函日期: | 8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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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6964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八二新四字第一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 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 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引用」係指 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 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 所定「引用」之要件。準此,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既均 係轉載學者專家在國內各報紙、雜誌已公開發表之文章,並在每篇文章後註 明轉載來源、日期、作者姓名等,其文章前雖出貴處撰以「內容摘要」。惟 尚與前揭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引用」之情形未符,請 卓參。 三、另依來函說明一所述,貴處編印之前揭著作係每三個月出版一次,每輯 印行一千六百冊,分送省屬各有關機關參閱,以為施政改進參考並未對外公 開發售,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立法或行政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 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 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 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係一著作財產權之限 制情形(即合理利用規定),茲錄供參考。惟具體情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仍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判斷之,併予敘明。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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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2-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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