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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6931號

令函日期: 82-04-07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6931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電腦螢幕內圖片之著作權保護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五條
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此,著作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則著作於完成時,即
享有著作權。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
(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之「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
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
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
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三、台端函詢電腦螢幕內之圖片能否依「視聽著作」取得著作權保護,請參
酌前述規定認定,又如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非「表現系列影像」,則與「
視聽著作」之規定,尚屬有間,併予敘明。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另檢還貼有回郵新台幣十五
元之信封乙紙及台端檢附之圖片一張。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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