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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7338號

令函日期: 82-04-0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7338號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四條外國人著作著作權保護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八二)聖總字第○○一號函。
二、查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其著
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之國人享有,
則仍有著作權法之適用。因此,美國人之著作如已取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現將著作財產權讓予一德國人,則該著作仍有著作權法之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2-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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