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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7819號

令函日期: 82-04-13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0781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三月廿四日南檢銅定字第一一七九三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
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
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
著作權法並無「公開播放」一詞,貴署所詢「公開播放」如係指前述之公開
播送或公開上映,則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視聽著作人
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因此,
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之視聽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
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經行政院新聞局審定為「家用
錄影帶」者,如KTV業者予以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
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三、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
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同法第三
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包含電
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
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故利用「家用錄影帶」之行為是否為「
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上述規定及前述說明二之
定義,加以認定之。至是否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自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
個案情事發生時,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4-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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