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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9697號
令函日期: | 8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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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9697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囑查明蔣先萍君係於何時申請「花團錦簇(五十六)」(台內著字第 一○七四五二號著作權執照)著作權之註冊?本部據何認定其著作完成日期 等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二)院刑正字第五五○一號函。 二、前述「花團錦簇圖(五十六)」經查係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部申 請著作權註冊。至所詢本部據何認定其著作完成日期一節,查七十四年七月 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另有規定外,著作人於著作完 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法定著作從未註冊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部受理著作 權之註冊,除同法另有規定外,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註冊。是以由請 著作權註冊時所甲報之著作完成日期應由申請人依事實申報並自負法律上之 責任,本部對申請人所申報之著作完成日之真實性不負審查義務。如發生私 權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三、隨文檢送前述「花團錦簇(五十六)」(台內著字第一○七四五二號著 作權執照)著作權之註冊案申請資料影本及本部八十年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八十)內著字第八○○七○七六號、八十一年三月七日台(八十一)內 著字第八一○三二三三號函影本各乙份,併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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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82-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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