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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0628號

令函日期: 82-05-1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0628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中華民國憲法」是否列為著作權保護範圍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函。
二、按「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
第一款著有明文,是以,台端所詢「中華民國憲法」依前揭規定,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不列為著作權保護範圍。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一)、(二
)各一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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