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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1253號

令函日期: 82-05-19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1253號
令函要旨: 所詢香港與我國著作權互惠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協輝字第一一五五號函。
二、查香港政府於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頒布一九九○年著作權(台灣)法令
,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保護我國人著作權,嗣經本部多次函請外交部查證該
法令之適用範圍後,旋即於八十年二月十二日對香港法人著作採取如下之互
惠回應保護:
(一)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於香港地區首次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此處所
稱「首次發行」應包括於香港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香
港發行之情形。
(二)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如為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前未發行之著作,
亦得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三、自上述互惠範圍發布後,香港業者迭向本部反應,與其所認知互惠範圍
尚有差距,建議再擴大回應保護。案經本部再函請外交部查證並派員赴港與
港府有關人員進行晤談,且透過APEC管道予以確認,茲有關香港上揭法
令之保護範圍終告確定。本部爰於八十二年四月九日擴大回應保護範圍如下

(一)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完成之香港法人著作。
(二)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之前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
因此,凡香港法人之著作合於前揭情事之一者,自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
款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四、又香港地區之自然人如具有我國國籍者,則其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其具有英國國籍者,因中英之
間締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則其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亦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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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82-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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