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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9185號
令函日期: | 8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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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9185號 |
令函要旨: | 貴署函請查明「亂世佳人」(視聽著作)等八案著作是否著作權有及說明著 作權法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彰檢偵智字第九○一八號函。 二、經查「亂世佳人」等八件視聽著作迄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著作權註 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核准註冊或登記紀錄,又前項查閱係以中文名稱進行檢 索,併予說明。至其「著作權期間是否已滿?」因貴署並未提供該等著作之 相關資料,例如:著作人、著作完成日期、著作發行日期………等,是上述 疑義,本部礙難答覆;惟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 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 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 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複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 權保護協定」(按:其將於近日內,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第十六條( 二)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 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 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是設若屆時該 協定正式生效,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著作權法 保護之要件,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則仍應享有著作權,併予敘 明。 三、又關於「日本影片錄影帶(視聽著作)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已有函釋,隨 文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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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2-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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