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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0441號

令函日期: 82-05-20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0441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收錄他人文章於書籍內交付學校油印講義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疑義
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九日函及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五日電
話傳真函計二件。
二、按「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
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
準用之。」「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
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
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
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著作權
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著有明文。復查「………。但依該著作之種類、
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
作者,不在此限」為同法第四十四條但書所明定。是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
之人於授課教學時除合於上開規定之情形外,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應徵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而是否侵害著作權
則屬私權爭執,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
關認定之。
三、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一日、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五日函詢之各個問題,
均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四、本件副本依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電話傳真所請抄送銘傳管理學院李
副院長銓。
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本、相關子法一份「認識
著作權」一、二冊各一本、本部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
一二八五五六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2-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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