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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1251號

令函日期: 82-05-20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125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五月四日(82)強廣三字○八三四九號函轉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辦理。
二、按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有:重製權、公
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
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台端所詢將
電視之節目轉錄後送往美國家中觀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查如未合於同法
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
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者,自應徵得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81)
內著字第八一一三四七六號函釋有關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要件之
影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11200 著作權法第112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發布日期 : 82-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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