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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6867
令函日期: | 82-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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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6867 |
令函要旨: | 貴部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廿三日台(82)社字第○三四一一四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 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但依著 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上述條文適用之主體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 其擔任教學之人」,所詢「貴部為推展空中教學,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特於 國立空中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及國立台中商業專科 學校等四所學校,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並委請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製播。」乙節,蓋前述四所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仍為播送之主體,惟其 是否屬前揭條文所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因事屬貴管,爰請本於職權 ,自行認定;如是,自得主張上述條文之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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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2300 | 著作權法第23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
01002400 | 著作權法第24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01002500 | 著作權法第25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
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01002700 | 著作權法第27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
01002800 |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01002900 | 著作權法第29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 發布日期 : 82-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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