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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1439號
令函日期: | 8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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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1439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貴公司拆卸、棄置生產機器之零件,且無使用,仿造,販賣及陳列該等 零件之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此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合 先說明。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 程設計圖)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因 此,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除合於著 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自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又圖形著作 中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受著作權法保障之範圍,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二號函已有釋明,所詢如主旨所述之行為是 否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上述規定及釋函。又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 司法機關權責,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由司法機關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法第一、二冊及本部八十 一年七月十五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二號釋函影本各乙份,請參 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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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2-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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