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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1664號
令函日期: | 8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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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1664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被告陳耕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 本部函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院八十二年五月五日板院仁刑為八二訴 一○一五字第一九四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 四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 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 實者為限」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 第一款之規定,且屬於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著作,又無同法第九條所定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該外國人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該著 作縱未經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詢來函附件所載之「日本懷 念老歌」等各該歌曲,於我國是否首次發行,或於國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我國發行之情形因屬事實認定,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三、又所詢「日本對我國於此相同情形下,對我國人之著作權是否予以保護 ?」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已有函 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酌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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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2-05-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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