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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09841號
令函日期: | 82-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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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09841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八二正律字第○八二四七號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著作權。」,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 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 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 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故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 實依法准予登記,非為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嗣後如發現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 者,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登記。此撤銷登記之性質,非 為使其著作權消滅,僅在使著作權登記之效力不存在,被撤銷登記之著作能 否享有著作權,仍應依本法規定認定之。因此該著作仍得據實申報依法申請 著作權登記。 (二)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主管機關應撤銷 其登記。」又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後,發 現申請登記之事項錯誤時,如發覺陳報事項有誤,得由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檢 具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因此,著作權申請登記後,如發覺陳報事 項有誤,得依上述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 件申請更正登記,亦可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著作權登記, 再另案據實申報申請著作權登記。 (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八條 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 作」,所詢於甲之企劃下由甲乙二人共同將某著作翻譯為外文,該翻譯著作 之著作人應為甲或乙,或甲乙為共同著作人,請參考上述條文依具體事實視 甲乙二人是否為創作之人而定。 (四)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 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本條文係規定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所詢甲無償受乙之委 託,於乙之企劃下完成著作,自與上述條文規定有別,無類推適用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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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01008701 |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 發布日期 : 82-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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