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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2376號
令函日期: | 82-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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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237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音樂著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才 能享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合先說明。 三、按「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除本章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 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六條 分別著有明文,又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 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是以,所詢創作於八十一年七月六日著作權 法修正前之音樂著作,是否擁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如該音樂著作係完 成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且合於上開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六條 之規定,則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人自享有公開演出權;如 該音樂著作係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者,可逕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其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公開演出權。 四、復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法第十三條已有明定,故法 定著作縱未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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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100 | 著作權法第81條 |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 發布日期 : 82-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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