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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4155號

令函日期: 82-06-11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415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函。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著作權。」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
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及
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
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故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
登記,除依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所為之登記,於登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
力外,僅有存證效力,故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三、另按「………三、著作依法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四、
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雖規定主管
機關應不受理登記,唯「著作人」是否擁有著作權乙節,依前述說明著作權
登記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因此,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
登記之「著作」,能否享有著作權,仍應依本法認定之。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與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6-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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