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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4830號
令函日期: | 8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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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48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貴處定期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轉載其他刊物之文章, 有關著作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82)營墾解字第三二九二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已有規定,故重製他人著 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 使用),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貴處本年七月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刊登歷史月刊第六 十一期李乾朗教授所著之「墾丁國家公園傳統古宅及建屋禁忌」一文,係屬 前述「重製」之行為,承詢貴處究應徵得「墾丁國家公園傳統古宅及建屋禁 忌」一文著作人或歷史月刊抑或第三人之同意?自應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為孰以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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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2-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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