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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4830號

令函日期: 82-06-1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4830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處定期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轉載其他刊物之文章,
有關著作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82)營墾解字第三二九二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已有規定,故重製他人著
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
使用),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貴處本年七月發行之「墾丁國家公園簡訊」季刊,擬刊登歷史月刊第六
十一期李乾朗教授所著之「墾丁國家公園傳統古宅及建屋禁忌」一文,係屬
前述「重製」之行為,承詢貴處究應徵得「墾丁國家公園傳統古宅及建屋禁
忌」一文著作人或歷史月刊抑或第三人之同意?自應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為孰以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2-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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