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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3132號
令函日期: | 8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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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3132號 |
令函要旨: | 貴部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82)高○二七六四九號函。 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法人」不論公法人或私法人均有該條之適用 。復查該條所稱「法人之受雇人」並不以民法上之僱傭關係為限,檢送本部 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三八號函影本一份,請 參考。所詢國立大學是否為公法人?國立大學之教師(聘任制),職員(派 任制)是否為受雇人一節,爰非本部權責,且貴部係教育主管機關,請本於 職權依法認定。 (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稱之 「公文」而言。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是著作是否屬 「公文」應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且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 ,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影 本一份,請參考。至公務員職務上所完成者究屬公文或非公文之著作,如有 爭議請就具體個案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認定之。如對公文程式條例 之適用有疑義者,請逕向該條例主管機關洽請解釋。至因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之適用而發生爭執時,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另法人之受雇人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之著作,是否應適用著作權 法第十一條規定,茲就事實上可能發生之情況舉例說明如下: 受雇人在法人企劃下完成職務上之著作,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 法人未企劃之情形下,受雇人個人完成之著作,受雇人為著作人,該著作 與法人無關。準此法人組織之學校教師或職員,其著作如未在法人規劃及監 督下完成,其完成之著作仍以其個人為著作人,至於如另外受聘從事創作者 ,則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定其著作人。 受雇人係受法人之聘用(即由法人出資聘用)且在法人企劃下而完成之著 作(包含職務上及非職務上之著作),除有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情形 者外,應有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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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82-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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