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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5856號

令函日期: 82-06-23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5856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將現有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以電腦列表方式提
供;並希今後每半年將新登記之資料彙整檢送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八二)音聯字第一一九號致本部著作權
委員會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依本法
申請強制授權、調解、查閱登記簿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申請費。」為
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一○五條第二項所明定。復按「政府核准立
案之民間社團申請查閱著作權註冊簿,宜請依有關法令規定繳納查閱規費。
」前經本部洽詢財政部國庫署,並依該署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台庫發字第七
九○五三一九一四號函釋明在案。貴會如有了解現有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之
必要,請依著作權法有關查閱規定及財政部國庫署上開意見,繳納規費辦理
查閱。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相關子法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82-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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