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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82679號
令函日期: | 82-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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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82679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此種行為是 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行為,本部之意見如說 明三,敬請查照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載辦理。 二、前揭報載大院刑事廳經研究後認為,第四台以大小耳朵接收衛星節目後 ,再轉送至客戶處播映,因公開播送的行為是衛星電台,第四台僅向不特定 客戶收費提供收訊器,其行為與接收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收視情形無異,因此 ,無違反著作權法。 三、上述報導若屬實,該見解與著作權法規定,似有未洽,蓋「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 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因此,第四 台接收衛星電台之節目,因為衛星電台「公開播送」其節目之接收訊息者, 惟第四台於接收衛星節目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再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上述公開 播送之定義,應屬另一「公開播送」之行為,其與一般人自費裝大小耳朵打 開視聽機接收衛星節目而未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 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情形有別。 四、隨文檢送中國時報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報導影本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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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82-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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