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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5694號
令函日期: | 82-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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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15694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檢送包裝紙一份,函請釋示該包裝紙申請著作權登記,應歸於何類著作 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有關著作之種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設有例示規定,且各該款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 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在案。又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 權利人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得申請著作權登記。復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 定之著作者。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其著作 財產權已消滅者。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四 、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著作權法 第七十七條亦定有明文。來函所詢所附包裝紙一份,申請著作權登記,應歸 於何類著作一節,查該包裝紙本身並非著作,而台端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之具 體個案內容為何?是否屬法定著作?本部無從瞭解,自難據所送包裝紙遽以 認定應申請何類著作之著作權登記,仍宜請台端就欲申請登記之具體個案參 考上述規定認定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相關書表各一 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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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900 | 著作權法第59條 |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
- 發布日期 : 82-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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