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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3006號
令函日期: | 82-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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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2300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函。 二、按我國與日本並未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惟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 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又日本人之著作如受 著作權法保護者,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之規定,該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 ,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 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 「在此未經登記之日本書籍可否逕行翻譯印行?」、「分段翻譯後投稿刊物 」、「翻譯後投稿機構內部刊物或公益團體刊物」及「若義務翻譯供宗教團 體刊印供非營利之贈與『善書』之用,」等問題,緣涉及「改作」他人著作 之行為,如被翻譯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無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始得翻譯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 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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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2-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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