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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6382號
令函日期: | 8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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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26382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公司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轉請美國著作權局、美國貿易代表及美國 在台協會釋示美國著作權法若干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查著作人不論係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主張享有 著作權者,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復查,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 係,因此,美國人之著作如欲在我國主張其權利,自應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北 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至我國司法機關 是否依據美國著作權證書即核發搜索票?我國司法機關是否根據美國著作權 證書作為主張著作權之證據,緣涉司法機關之權責,本部未便表示意見,至 所提美國著作權法之見解是否正確乙節,似非屬具體法案適用疑義問題(例 如美國著作權證書所記載事項之效力問題)本部礙難照轉,請逕洽美國著作 權主管機關。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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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2-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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