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2)內著字第8227554號
令函日期: | 82-10-22 |
---|---|
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27554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為日本交流協會函詢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內所述「發行」含意是否包括 「複製」在內乙案,復 請查照惠轉。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亞協經(82)字第一八二四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就全法中「發行」用詞之定義予明 確規定,即「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故 有關同法第四條「發行」之解釋,應適用前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發行 」之定義,因此,「發行」即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而言。 三、隨函檢附著作權法中、英文本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 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合訂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2-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