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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7844號
令函日期: | 82-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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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27844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臺灣省政府為該省菸酒公賣局執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擬考慮請 該局暨所屬機構簽具承諾書,同意其於完成職務上非公文著作時,其著作權 屬該局,惟如有員工拒簽,該局得否予以議處,或新進人員拒簽時,得否不 同意其報到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八十二局參字第四一八二七號書函。 二、按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應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前經 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復 貴局在 案,先予敘明。至本案省菸酒公賣局得否議處該局員工或不同意新進人員報 到一節,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疑義,本部無意見。 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 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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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82-10-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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