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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0080號
令函日期: | 82-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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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2)內著字第823008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受侵害及其民刑事責任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申請書。 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 縱未經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侵害 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所詢某公司仿製販售台端設計之產品圖 利有無侵犯著作財產權一節,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 定之。至所詢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所負之民刑事責任為何一節,請參考著作權 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有關規定。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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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2-1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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