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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廳刑一字第20390號
令函日期: | 8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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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2)廳刑一字第20390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國內第四台業者,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保護之影片節 目,再同步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貿(83)三發字第二○○二六號函。 二、本院意見: (一)衛星電視台播送之節目,有經鎖碼後始行播送者,亦有未經鎖碼者。前 者之觀眾,除備置收訊器(即俗稱之大小耳朵)外,尚須獲得授權,合法使 用解碼器予以解碼後始得收視;後者,則凡於電訊所及之區域內,任何人均 得利用收訊器自由收視。 (二)衛星電視台之鎖碼節目,既僅提供予獲授權得以合法解碼之觀眾收視, 國內第四台業者如未獲授權而以解碼器解碼後,擅自將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該 節目傳送客戶觀賞,因非單純中繼衛星電視台之電訊,且其行為違反該電視 台播送鎖碼節目之目的,可認為已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三)第四台業者如以俗稱之大小耳朵接收衛星電視台之未鎖碼節目後,再同 步轉送至客戶處播映,因其僅係原電視台公開播送行為之中繼者,對於播送 過程未予操控,且並不違背該電視台希望任何人均得收視之播送目的,與上 述情形不同,應無侵害著作權可言。本院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82)秘台廳刑 一字第一五一七五號致內政部函(如附件)所持見解,即以國內電視台及衛 星電視台未經鎖碼之節目,原供公眾接收為目的,自允許並希望任何人收視 ,以達到大眾傳播之目的,從而第四台將此部分節目予以同步傳送,應無侵 害著作權可言,與本件所稱國內第四台業者未獲授權,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 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之影片節目後,再轉播予客戶收視之行為不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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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82-04-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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