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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1618號
令函日期: | 83-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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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161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三年一月十日(八三)強廣三字○○四七五號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三日函辦理。 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上述權利 係屬私權利,故對上述權利之存在有爭議時,即應循私法之途徑解決。復查 ,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所詢具體個案事實,有無 違反著作權法?台端是否享有所稱詞稿著作之著作權?自應由當事人舉證, 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本部歉難協助解決。 三、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二冊,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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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900 | 著作權法第29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83-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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