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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322

令函日期: 96-03-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322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您提到於飛機上公開上映影片之情形,應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並不會因該行為是否為各行業之主要項目或放映空間之大小而有差別。

二、又本局現階段仍維持「……被該視聽著作利用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行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之意見。

三、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在具體個案中,就有無構成「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96-03-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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