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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2691號
令函日期: | 83-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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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2691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三年元月廿一日新四信字第三○一一五○號書 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 他之圖形著作。」另同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 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 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一條..對於依修正施 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是有關來函所 指錶殼設計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其著作權歸屬之疑義,請參考上述條文 ,合先敘明。 三、復按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複印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 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或授權始得為之;另有關將平面圖 形著作按圖施工製成製成品,是否為重製、改作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六 月五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二一六號函及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 (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一一三號函已有釋示,是台端所詢台端原任職公 司於台端離職後如仍擅自複印台端之設計圖面去作錶殼販賣,是否違反著作 權法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及釋函。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 ,故是否構成侵害,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四、隨文檢送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十一修條文及現 行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及前揭釋函影本各乙份, 請參考。 五、來函所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一八 ,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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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3-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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